
一、《洗冤集录》概况与价值
宋慈,南宋福建建阳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卒于理宗淳祐九年(公元1249年)。1247年,宋慈担任湖南提点刑狱公事期间,创作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比西方法医学开山之作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写的《医生的报告》还早了350多年。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洗冤集录》不单单是一部法医学著作,更是研究古代法制的一座富矿。《洗冤集录》问世之后,便成为后代官司检验的指导著作,为古代中国司法审判的合理性、公正性奠定了重要基础;它还被翻译成朝鲜、日本、法国、英国、荷兰、德国、美国等多国文字,在海内外广为流传,为推动世界司法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洗冤集录》突破了传统刑狱故事的记述方式,从法医知识中抽象出一整套法医检验方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此后在宋元明清四代,成为一部官方认同的的法医学专著。到清代,宋慈所倡导的检验方法被制定成法律,清代官方组织人力进行修订,以《洗冤集录》为基础出台《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作为朝廷正式颁发的官书。一部个人经验之作却能得到当朝和后代官方一致认可,薪火传承700多年并成为古代司法人员行动的法律,由此可见体现在《洗冤集录》中的宋慈法治理念具有经世致用的价值。
本文从历史文化和法律角度出发,尝试归纳宋慈法治理念的生成条件、基本内涵,并探讨如何将宋慈法治理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
二、宋慈法治理念的生成条件
宋慈法治理念是闽人智慧的重要体现,作为土生土长的福建人,四任提刑主管一路的司法和监察,在世时“洗冤泽物”“听讼清明”“执法严明”的声名远播。可以说,宋慈的成长环境和朱子理学塑造了其内在品格,为宋慈法治理念的生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一)渊源深厚的家学底蕴
宋承唐五代之余续,儒学复兴,理学崛起,整个朝廷从上到下普遍追求伦理纲常。宋慈出生于书香门第、官宦之家,贤臣辈出。有文献可考的宋慈先祖,为唐代名相宋璟(663-737)。宋氏入唐始祖宋仕唐,是登唐元和壬辰(812)年进士,授建阳丞。父亲宋巩担任广州节度推官。良好的家风塑造了宋慈的大格局、大胸怀和大韬略,宋慈自小便以“得君之道,平治天下”为己任,坚持“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的理念,忠君、孝亲、勤勉、爱民的致仕理念在他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宋慈为官清正严明、清廉持俭,颇有政绩和战功,去世后,宋理宗赵昀特赐“朝议大夫”之衔,赞其“中外分忧之臣”,并亲书墓门“慈字惠父,宋公之墓”以表彰他的功绩。
(二)家乡“图书之府”的书香浸润
宋慈的家乡建阳隶属建安,是宋代三大印刷中心之一,号称“图书之府”,“宋刻书之盛,首推闽中,而闽中尤以建安为最”。朱熹晚年又在此定居讲学,“四方学之负笈来学”,这样一来,伟大的注译工程、繁荣建阳书业、蓬勃的书院教育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联动,促进了文化传播和大众教育。宋慈生于斯长于斯,得天独厚的人文环境不仅丰富了他的见识,也为他日后撰写《洗冤集录》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储备。宋慈以理学出身所特有的思辩的、精致的理论形式取代了粗糙浅陋的“天命观”,不管是体例还是内容,都极具创新性和科学性,因此在封建正统法律典籍中占据有重要地位。
(三)从理学启蒙到太学明法的教育经历
1.初阶:师承理学正宗,学格物致知之理。宋慈所处的时代,正是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占据理论高地的时期,宋慈深受考亭学派的影响。宋慈十岁拜师朱熹高足吴稚,作为朱学弟子,宋慈长以“格物致知”为秉,践“理一分殊”之道。不论是治学还是为官,始终坚持格物。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他始终坚持“审之又审”的司法良知和亲临调查“躬亲地头、详细检验”的工作作风,极尽繁琐纷乱中,“抽丝剥茧”寻得实情和真理。
2.进阶:入太学明义理,通法理之经纬。宋慈20岁时进入南宋最高学府太学。宋朝的太学教育不仅致力于培养“知理明义”的儒生,亦格外重视法律教育。太学教育中除了经义、诗赋外,还设有《宋刑统》《编敕》等律义教程。宋慈在太学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训练,“深明宪章,习熟法令”,通理法合一之道,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从理学启蒙到太学明义,对宋慈法治理念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理学重实践,而法律本质上便是正义的实践之学。而要掌握“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之能,首先必须要秉持实事求是思维方法和工作作风。宋慈的太学老师真德秀赞他:“有源流,出肺腑”,意指宋慈的文章写的有理学源流,且有真情实感,说明早期的宋慈身上就有着一股求真务实的学风。这种学风日后转化为宋慈在司法实践中“重调查、重证据、重勘验”的工作作风,在《洗冤集录》以及《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判词,都穿透着他深厚的理学源流和独到的法律智慧。
三、宋慈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
(一)基础:从“洗冤泽物”到“民命为重”的人本观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民本主义的核心表达。而宋慈《洗冤集录》其中有诸多关于保民、安民、救民的论述。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开篇就直接说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认为,刑狱之事最严重的刑罚就是死刑,但要适用死刑必须以初情和检验为依据,这说明慎用死刑是宋慈办案的逻辑起点,唯此才能实现的全书的核心宗旨“洗冤泽物,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矣”,所谓洗冤泽物,意为洗雪冤情,宋慈深知一个冤案不纠正,让好人蒙受冤屈,让坏人逍遥法外,将会破坏司法公正和天道,只有惩恶扬善,维护司法公正,才能达到恩泽万物的目的。宋慈说道:“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必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之心”,这充分体现了他坚守公正司法的良知,对百姓生命权极其重视。不仅如此,在《洗冤集录》第5卷52目“救死方”,宋慈还专门强调急救是现场处理的第一要务,“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敷伤损处”,救人性命乃天地好生之德,又能让罪犯免于死刑,充分体现出宋慈“仁者爱人”的思想和民本情怀。
2.“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虽然宋朝为了防止非法囚禁和枉系无辜,明确规定了案件审结时限,并建立了狱空制度,但是实际上,“淹滞”现象仍旧十分严重。宋慈刚到广东担任提刑期间,就发现当地官员多不奉法,大量案件积压未审,以致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无限期羁押。于是他立即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限,依法断遣,仅用八个月结解200多人,使狱刑无淹延之弊,使得无辜百姓不受囫囵滥狱之苦,由此保障了人民的人身自由权。针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宋慈明确反对执法兴师动众、劳民伤财的行为。他非常方案纵吏下乡骚扰乡众的行为,一针见血指出“官差下乡追集邻人、伍保,打路排保,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这说明他对弱势地位的“小民”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充分的体恤和尊重。
(二)核心:从“格物致知”到重证据实的证据观
宋慈秉承朱子格物致知的思想,非常重视实践和推理,并在历史上开辟出一条重证据实的裁判路线。
1.格物:“初情莫重于检验”的唯物辩证精神。在生产力和技术较为落后的古代,因为言词证据的取证成本明显低于物证,严刑逼供便成为破案的常用手段。然而宋慈却与众不同,他反对严刑逼供,而是坚持重证据实的检验观,穷究真理探明实情。他说:“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查,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宋慈坚持格物路线,他反对主观臆断,坚持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路线,做到观“天理”查实情,尤其是他运用理学的思辨性,抽丝剥茧得出的自然科学知识。《洗冤集录》涵盖了病理、药理、解剖、骨科、检验等知识,如利用苍蝇趋血的原理来验凶器、利用光学原理进行红油伞验骨伤等方法,时至今日这些方法仍旧是行之有效的勘验方法。
2.致知:“多方体访,参会归一”的证据要求。第一,要“亲临检验”“躬亲诣守地头,监行人保喝”。决不能犯应验不验或为吏是从的毛病,以防仵作行人欺伪陷入错误。第二,检验官对证据结论“不可不察,不可不知”,决不能“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他认为办案人员必须对检验结论必须有切身的体会和感知。第三,要“多方体访、参会合一”,决不能“凭一两人口说,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听信一面之词就下定验结论。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他要求“多方体访”,保障证据的全面性,以此做到“参会归一”。如果众多言辞证据能归于统一的结论,那么可以采信;如果出现相矛盾的供述,那么应该要求各供一款,再结合罪犯口供,邀申本县及宪司,共同讨论才可确认。这些均体现了宋慈坚持调查研究出真知的证据观。
(三)底线:从廉洁奉公到执法严明的权责观
宋慈一生恪尽职守,严格遵循恩师真德秀的“四事”箴言“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26],始终保持着廉洁奉公、执法严明的工作风范。
1.“律己以廉”。宋慈一生为官清廉,刘克庄回忆他说:“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厩无驵骏,鱼羹饭,敝褞袍,萧然终身。”宋慈40岁入仕,63岁官至广东经略安抚使,官至四品,但是生活却相当清贫,可见其一生为公去私,淡泊名利,始终保持着清廉自持的高洁风范。
2.“抚民以仁”。“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生动勾勒出宋慈善恶分明、恩威并施的形象。他秉持着朱熹“以严为本,然后以宽济之”的用法原则,在审狱断案中,对待豪强奸滑之人铁面无私,对待善良弱小百姓爱抚体恤。
3.“存心以公”。经典南宋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9个判书出自宋慈,涉及宋慈身边人员库子黄明受人钱财,冒用刘提辖名义私拆申状等案例。面对身边人知法犯法,宋慈明确表示“狱官切不可疑当职护短 ,是则还是,非则还非”,主动提出回避,并要求相关官员依法办理,体现出宋慈的公正无私的形象。
4.“莅事以勤”。宋慈坚持每案必到现场亲检,坚守“恶弱处所,辙迹必至”“凡检覆,须在转移,不可避臭恶”的办案原则。他晚年呕心沥血创作的《洗冤集录》,是其一生勤恳敬业、为民执法的写照。
四、宋慈法治理念的时代价值及启示
宋慈法治理念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是今天促进“两个结合”和“双创”的重要对象和内容,也是今天深入贯彻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传统资源,因为宋慈法治理念蕴含有其独有的时代价值,且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富有现实启示意义。
(一)“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洗冤泽物是宋慈法治理念的核心与底色,体现了为民求生的大德。“德”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意涵是保民,即为人民生存和生活下去提供必要的保障。而德在当代的核心体现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这是二者的共性。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宋慈所处的时代,受生产力限制和等级观念的影响,缺乏现代意义的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概念。虽然宋慈能体察民间疾苦、为民洗冤,切实保障了人民的生命权、人身权与安宁权,但这些权利的保障必须要服从于皇权至上的政治本位,并没有改变贫苦大众落后的政治面貌。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成为主权的拥有者,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权的内涵范畴进一步扩展,包含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利两大部分。
1.从人民主权角度上看,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被公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宣示,表明人民是法定的主权行使主体。为要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主权地位。自西周以降,明德慎罚、敬天保民思想深深融入中华传统文化的基因,但古代的民始终处于被动、弱势地位,而在当代中国,人民成为治国理政的主体,是依法治国最深厚的力量。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根本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历史和现实、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基础上,站在人民创造历史的高度,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依法参与选举、决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机制有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指明了路径和方向。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既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让立法更好反映人民的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又要不断扩大法治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培育公民尊法守法崇法用法的素养,从而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得到更充分体现。
2.从人权角度上看,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关切,但古往今来人权都不会自动实现,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从33条到56条,具体列举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等。2004年宪法修改,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2020年,党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明确将“保障人民权利”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并且将加强权力保护作为推进法治建设实施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全面提升了人权的法治保障力度。不管是宋慈理念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都把人民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现实,要保障人权,不限于生命权和人身权这些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必须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政治权利等各项法定权利自由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得到落实,切实提升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建立起信仰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二)“重证据实”的法治之道,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洗冤集录》通篇不仅贯穿了宋慈实事求是的实践理性和科学求真的精神。而且历经700多年传承,发挥了传“经”送“道”的重要作用。所谓“经”便是经验方法,即便智商和能力一般的人也可以通过学习《洗冤集录》掌握方法快速入门;从而成就公平正义之“道”。实际上,宋慈所追寻的“循法而治、重证据实、避嫌戒忌”之道与当代法治“依法办事、证据裁判、公正独立”的原则高度契合。
因此,传承宋慈的法治理念,践公平正义之道的关键步骤便是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尤其要加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觉加强依法办事的思维和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模范。尤其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既要把握好执法尺度,做到秉公执法,防止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也要坚持文明规范执法,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裁量过程中兼顾天理与人情的统一,充分保障法定人权的实现。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规范执法言行,坚持阳光执法、文明执法,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向社会传递法律的良善。二是坚持证据裁判主义。2016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指出:“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推进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证据裁判、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到司法的全过程当中,而证据裁判是保障人权和罪刑法定的逻辑前提。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坚持全面审查证据、科学解释证据与谨慎采信证据相结合,综合运用逻辑、常识论证、对比等方法,对证据进行梳理、甄别和归纳,防止失真的证据进入证据体系,才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司法责任制。宋慈《洗冤集录》全篇反复强调“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司法规律和“审之又审”的司法良知,但由于缺乏制度和规范的约束,这种司法良知很多时候要依靠执法者的自觉和内省。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制度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案件过问制度、员额制、法官错案终身负责制等,加大司法公开和监督力度,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提供制度保障。
(三)从“依法治权”的规范约束,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宋慈堪称尚法而治的模范,一生四任提刑官,始终坚持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在第一卷第一目《条令》当中,宋慈罗列29个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检验官员的法定职责及“应验不验”“不亲临视”的法定责任,意在提醒执法者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体现了宋慈对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视。他深刻意识到只有执法人员们都能做到秉公执法和依法办事,才能使人间无冤、平治天下。
同样,“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的重要构成。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有整体观,要从抓住主要矛盾入手,管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利、监督权力”。所以,要“抓住领导管不这个关键少数”就必须不断完善“依法治权”规范,围绕人、权力、利益三个核心要素,狠抓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一关键。推进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政德教育和刚性规范建设。一是引导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提升自律意识、责任担当和履职能力。二是完善利益激励和纠错机制,将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通过构建“正人治权”的治理模式,切实提升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是压实监督责任,强化重点领域精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进行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才能促进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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