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变动,接受陈茂和辞去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