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吴小兵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何立琴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免去李伟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免去史毅芳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五、免去朱文如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武夷新区巡回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李力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七、免去朱凌云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八、免去刘少峰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