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大制度赋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与法治保障
2025-09-26 19:44 文章来源: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是社会关系的基石,是人际和谐的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新时代信用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社会治理方式转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从道德倡导向制度保障升级,从局部探索向系统推进跨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凝聚社会共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2025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标志着社会信用制度正式成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南平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人大“四个机关”定位,以立法、监督等法定职权为抓手,推动诚信建设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形成了“制度引领监督推动社会协同”的诚信建设新格局。本文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对诚信法治的新要求,基于XX市实践,从人大制度功能视角切入,深入剖析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瓶颈与实践难题,创新性提出探索新时代人大赋能诚信建设的“四位一体”路径机制(立法固基、监督促效、决定聚力、代表赋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地方样本与理论参考。

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根基与时代要求

新时代诚信体系建设本质上是法治文明的实践载体,必须立足宪法法治根基、回应市场经济需求。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专门立法为核心,以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为补充的诚信建设法治体系。

(一)宪法法律层面的根本保障。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为诚信主体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法典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第7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在合同编、物权编等具体条款中细化了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在人格权编第102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权益。刑法通过设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刑事规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提供了制度依据,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法律基础。

(二)国家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2014年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标志着我国诚信建设进入系统化推进阶段。202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2022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信用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理念。特别是20253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首次在中央文件层面明确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创新性提出“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位一体运行机制,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些政策文件构建了“顶层设计部门协同地方落实”的政策链条,确立政务诚信为引领、商务诚信为重点、社会诚信为基础、司法公信为保障的建设框架,为地方实践提供了行动指南。

(三)地方人大的法治实践。全国多省市陆续出台社会信用条例,福建省也正积极推进《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XX市立足地方实际,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2021年颁布《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纳入公民基本行为规范,并创设文明行为积分管理制度;2025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法检查,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作为监督重点,推动政府持续优化信用修复机制和流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经验入选全国首期《各地解决小微企业实际困难做法汇编(一)》,形成了“立法引领监督推动代表参与”的实践模式。

二、XX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成效

近年来,XX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诚信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城市活力的核心抓手,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领域协同发力,推动诚信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守信践诺与监督。一是建立政府守信践诺闭环管理机制。依托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内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了“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的有效机制。二是持续深化政务失信治理。针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等问题,建立预警和动态清欠制度,对问题线索进行专项督办,逐笔明确还款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时限,确保问题“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三是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与管理。将诚信教育纳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核心课程,并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公职人员的诚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依据。同时,建立了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通报和日常监管机制,从制度上约束和引导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一是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为契机,围绕“诚实守信、利企惠民”主题,打造“信用商圈”示范工程。注重发挥市诚信促进会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沟通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深化拓展诚信“6+N”推动平台,开展“诚信八闽行”系列活动,助推全市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二是创新纳税信用“培优扶强”机制。为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等级,税务部门构建临界提醒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大数据对欠税、非正常户转正等15项指标进行日常监测,累计对超过1万户次的企业开展精准提示提醒,成功引导386户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提升至A级,170户新设立纳税人提升至B级,全市AB级守信群体数量增长了9.64%三是建立跨区域信用协同治理模式。深化闽浙赣皖四省边际城市信用合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浙江衢州、江西上饶、安徽黄山等毗邻城市的信用信息交流和互认,在交通运输、网信、人社、税务、公安、医疗、教育、旅游等重点领域建立跨区域信用修复协作机制。通过签署协作方案、建立联络群、共享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有效解决了跨区域经营企业“多头跑、办事难”的问题。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基层治理新生态。是强化社会组织信用服务与监管。持续优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服务,统一登记样表和示范文本,网上申报率达91.8%,当日办结率达100%,实现了服务零投诉、好评率100%。通过业务培训、年度报告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水平。今年以来,已完成对全市2063家社会组织的年报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依法下达整改文书、进行行政约谈,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强化信用约束。二是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导。将社会组织评估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持续深化“红黑名单”机制,引导内部治理规范、成效良好的组织参与评估。今年5月,XX市长乐商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XX市烹饪行业协会、烟草学会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三是构建重点人群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在企业经营主体方面,创新推出“信用工业园区”,评定133家“信用示范企业”,覆盖传统制造业与高新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利率低至1.35%、节约成本1.87亿元。在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通过“征信+”模式,将金融信用与社会信用相融合。如,创新推出“绿色金融信用生态茶园”评定,64户获评茶企(农)在贷款授信、利率、审批效率上享受优惠政策,累计获得贷款支持达4.29亿元,有效激励了农业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在教师及学生群体方面,将诚信表现作为师生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教学抄袭、考试作弊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筑牢公平正义新防线。一是打造“南法善执”执行品牌。持续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强化信用惩戒与修复。一方面,依法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489人次,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66人;另一方面,深化信用修复机制,帮助120家主动履行债务的企业恢复信誉,并对“失信”(有能力拒不履行)与“失能”(短期无履行能力)企业分级分类适用惩戒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建立涉企信用“检察守护”机制。2024年,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犯罪1436人,并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清理“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398家中的190家,从源头消除经济运行阻碍。同时,全面排查司法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并通过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投诉查处机制、公示执业诚信信息等方式,加强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创新推出“南平小律”智慧普法小程序,提供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和监督建议服务,降低了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门槛。

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全面了解公众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看法,收集有关问题和建议,本次调研开展了覆盖全市的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234份。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83.61%)的受访者对所在城市的社会诚信状况评价为“非常好”或“较好”。这说明XX市近年来的诚信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本地社会诚信建设拥有坚实的民意基础,但对照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我们发现当前诚信体系建设仍面临一些深层次的挑战和亟待补齐的短板。

(一)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突出,民生痛点亟待破解。问卷调查数据显示,部分与民生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是失信行为的高发区,严重影响了公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突出表现为“三个集中”:一是网络空间成为失信重灾区。问卷调查显示,65.28%的受访者认为“网络空间”是诚信问题最突出的领域,虚假信息、网络诈骗、不实宣传等问题频发,53.77%的受访者遭遇过网络购物欺诈。二是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依然普遍。“虚假宣传”(45.15%)和“消费欺诈”(37.79%)是受访者遭遇最多的失信行为,“农贸市场/商贩交易”(51.02%)和“旅游景区服务”(49.1%)的诚信问题同样受到高度关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个人诚信建设任重道远。51.76%的受访者认为“老赖”等失信行为影响社会风气,更有16.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晓失信举报渠道。

新时代人大制度赋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与法治保障

1 受访者遭遇的主要失信行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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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访者遭遇的主要失信场景分布

(二)政务诚信短板制约公信,政策稳定性亟待加强。调研发现,部分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和担当精神与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有41.28%的受访者认为“不作为、慢作为”是当前最需解决的政务失信问题。另一方面,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需提升。问卷调查显示,“统计数据失真”(39.73%)、“执法不透明”(35.71%)“政策朝令夕改”(29.38%)和“招商承诺不兑现”(24.03%)等问题占比较高,影响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也损害了营商环境和区域发展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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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访者认为亟须解决的主要政务失信问题

(三)信用信息孤岛壁垒突出,数据治理亟待规范。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不畅。各部门平台数据不能有效共享,存在“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如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与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系统未互通,基层需手工录入数据,导致重复填报、漏报等问题。问卷调查显示,受访者反映最多的两项是“部门数据壁垒”(43.54%)和“信息更新不及时”(45.49%)。另一方面,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凸显。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界定模糊,信用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有待加强,51.7%的受访者认为“隐私保护争议”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最大障碍,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信息共享,是当前面临的首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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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访者认为信用信息共享的主要障碍

(四)信用监管法治供给不足,惩戒效能亟待提升。信用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存在三大薄弱环节。一是立法保障供给不足。省级社会信用条例尚未出台,导致对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关键环节规范不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衔接存在空白。特别是新兴业态监管滞后,对于电商、直播带货、网络社交等新兴行业和业态,信用监管的手段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全跟上其发展速度,存在监管空白,导致一些新型失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二是联合惩戒质效有待提高。对部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震慑力仍显不足,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地执行需进一步协同。问卷调查显示,46.38%认为“事后惩戒偏软”,导致部分失信行为难以被及时制止,失信成本过低,未能形成足够震慑。三是信用修复机制宣传不足。尽管已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但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对此政策了解不够,不知如何申请、不懂如何操作,影响了失信主体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积极性。

(五)诚信文化培育深度不足,社会共识亟待凝聚。一是诚信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诚信宣传多集中于特定活动或节点,尚未完全融入市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诚信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还不够广。问卷调查显示,仍有16.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道”失信行为的举报渠道。二是守信激励的获得感不强。与失信惩戒相比,守信激励的措施和场景相对单一,大部分守信主体难以直观感受到信用带来的“红利”,导致“守信无感、失信无畏”的心态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四、新时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径与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时代赋予新使命,人大常委会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赋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监督推动、决定保障、代表聚力“四位一体”职能优势,将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诚信建设治理效能,重点从以下四个维度推进路径创新。

(一)强化立法固基,构建诚信法治新体系。立法是诚信建设的制度基石,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论,以高质量立法破解诚信建设中的制度性障碍。一方面,加快省级信用立法进程,破解核心问题以完善法规体系。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进程,重点破解当前信用立法中的三大核心问题。在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上,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边界,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双重管理模式,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明确禁止采集宗教信仰、基因、病历等敏感信息,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引入“授权使用销毁”全周期管理,规定信用信息查询需经本人授权,确保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失信惩戒机制设计上,坚持“过惩相当”原则,建立“轻微失信警示提醒、一般失信限制约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三级措施清单,对失信行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交通违章、欠缴物业费等轻微失信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不纳入联合惩戒;对食品安全、金融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避免“一刀切”式惩戒导致权利失衡。在信用修复程序优化上,推行“信用修复告知承诺制”,对非故意失信主体简化证明材料,实行“线上申请—智能审核—快速修复”流程,并建立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允许失信主体对修复结果提起行政复议,保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创新区域信用协同立法机制,打破信用监管的地域壁垒。借鉴XX市“闽浙赣皖四省边际城市信用合作公约”实践经验,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与浙江、江西、广东人大建立“信用立法协作机制”,探索在生态保护、跨境电商等领域试点,推进信用标准、惩戒措施、修复程序等方面实现区域统一,推动形成跨区域“信用监管一张网”

(二)深化监督实效,构建全链条监督闭环。诚信领域涉及方方面面,监督是推动诚信建设落地的关键抓手。要创新监督机制,构建“年初立项年中检查年末测评”的全过程监督闭环。一是在监督计划上,参照制定立法五年计划的方式,围绕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6项重点工作制定“诚信建设监督五年计划”,分年度纳入监督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分别由相对应委室牵头开展监督。二是在监督方式上,实行“清单化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诚信领域突出问题,制定《诚信建设监督任务清单》,运用专题询问方式,采取“问题清单+现场质询+跟踪督办”模式,对政府部门整改情况实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力问题启动二次监督,确保监督不走过场。三是在监督效能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诚信建设满意度测评,将评估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增强监督的约束力。要完善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将诚信建设监督情况与部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履职评价挂钩,形成监督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凝聚诚信建设合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诚信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精准发力并作出系统性决定,明确“十五五”期间实现信用信息平台市县全覆盖、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守信激励措施场景全覆盖“三个全覆盖”目标,推动守信激励措施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等领域落地一是在资源要素配置上,探索设立省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中小微守信企业融资,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缓解守信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行“诚信积分”制度,将企业信用等级与税收优惠、用地保障挂钩,对A级守信企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让守信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三是在重点领域攻坚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诚信缺失问题,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如围绕网络诚信建设,推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行业退出机制;围绕民生领域诚信,将“诚信医疗”“诚信旅游”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通过代表票决制确定守信激励措施,让群众共享诚信建设成果。四是在决定落地见效上,各级人大要加强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年度评估中期调整终期考核”机制,定期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不力部门启动质询程序,确保决定事项落地见效。

(四)发挥代表作用,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格局。人大代表既是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更是联系群众、凝聚共识的桥梁纽带,要充分发挥代表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当前,金融信贷违约、市场主体虚假承诺、司法执行“执行难”等失信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瓶颈。破解这些跨领域、复合型难题,需要专业化的履职支撑。一是组建诚信建设专业代表小组。选拔法律、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人大代表,吸纳高校信用管理研究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专家担任顾问,形成代表+专家的复合型履职力量。聚焦预付式消费退款难、涉企信用修复流程繁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议案建议+监督督办”全链条履职,形成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和针对性强的议案建议,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完善和监管强化,实现对痛点难点的精准“穿刺”。二是创新建立“代表选民”信用互动机制。诚信建设的根基在群众,活力在基层。近年来,部分地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存在“重形式轻实效”“收集意见多、解决落实少”等问题,亟须通过机制创新激活基层治理效能。要深化“代表履职平台+信用治理”融合模式,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设立“诚信建设议事厅”,开通线上留言通道。组织代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担任“信用网格员”,建立“代表收集政府办理人大督办”的闭环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构建群众有序参与的共建格局。三是全面推行代表信用承诺公示制度。开展人大代表亮诚信、作表率主题活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签署《诚信履职承诺书》,并在代表所在选区的显著位置、本级人大官方网站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公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推动企业界人大代表、行业协会中的人大代表牵头制定或完善本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使代表的示范效应从个体延伸到行业、辐射至社会,真正形成“代表率先垂范、行业自律自强、社会积极响应”的诚信共建生动局面。

结语

诚信建设关乎国家治理、民生福祉、发展大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凝聚社会共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信用法治的新要求,以立法引领诚信建设方向,以监督推动政策落地,以决定凝聚治理合力,以代表履职激活社会动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信用创新,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诚信建设工作格局,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提供坚实信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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